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宏观经济学会,英文名称是CHINA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英文缩写是CS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从事宏观经济研究与管理的重点企业、重点院校、重点研究机构等单位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专门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管理科学和宏观经济治理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届中央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改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化政策研究,深入调查研究,致力于为宏观经济研究和政府经济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原则,广泛听取地方、企业的呼声诉求,充分反映社情民意,畅通地方、企业与决策部门沟通渠道,为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各方面政策协同针对性,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宏观经济研究领域的桥梁和纽带。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从事研究项目,包括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体制改革、就业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环保政策、竞争政策、企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民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以及全球治理等重大课题的研究,对规划、计划、投资、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政策与其他政策综合协调配套的研究,对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部门权限的研究,对加强价格调控和深化价格改革重大课题的研究,对激发各类企业活力的研究以及对当前经济运行中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对共建“一带一路”、对外开放与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全球政治经济格局演变及对华影响的研究等,向中央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宏观经济政策和改革方面的各种会议,包括学术年会、工作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论坛、经济形势分析会等;
(三)承接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与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改革需要的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等;
(四)承接国家发改委及职能司局委托或交办的具体事务性任务等;
(五)开展重大宏观经济政策与经济理论、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地方与企业实践等方面的宣传、咨询、培训工作等;
(六)开展有关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和出版有关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的书刊和资料等;
(八)加强同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研究成果等;
(九)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与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发展与改革方面有关的其它各类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有志于为中国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事业做出贡献。
(四)积极参加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个人会员:在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方面具备一定专业水准和影响力的个人,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可申请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分类及资格要求:
本学会的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四个层级。其中,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均具有向理事会推举一名理事的权利。具体要求如下:
(一)副会长单位:属于会员单位的最高级类别。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居于行业领军地位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副会长单位;
(二)常务理事单位:属于会员单位的高级类别。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三)理事单位:属于会员单位的高级类别。在行业或区域内拥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热心参与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理事单位;
(四)普通会员单位:普通会员单位系指以单位、机构、团体的名义申请加入并经学会批准,成为会员的单位。凡承认学会章程,愿意支持并参与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由两个以上的理事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发展改革实践等情况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6日第五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