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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 2025-06-08 01:05:14   浏览:83次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以下简称“ 宏观学 会 ”)队伍建设,推动会员管理与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携 手会员进一步提升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水平,增强宏观学 会凝聚力和影响力,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章程》,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观学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会员管理遵循“入会自愿、严格把关 ”“ 退会自 由、强化监督 ”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管理工作由宏观学会会员部统一负责,会员 部应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组成

      第六条 宏观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及社会团体组织等,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经审 核批准后成为宏观学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类及资格要求 依照宏观学会章程相关规定。

      在经济与管理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事业单 位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经审核批准后 成为宏观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入会条件:

    (一)拥护宏观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宏观学会意愿;

    (三)在宏观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有志 于为中国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研究事业做出贡献;

    (四)积极参加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宏观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宏观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宏观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宏观学会章程,执行宏观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宏观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宏观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宏观学会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发展改革实践等情 况和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申请入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

      1.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宏观经济学会会员单位申请表》 一份;

      2.加盖公章的单位法定证件复印件一份;

      3.单位简介一份。

    (二)个人

      个人签章的《中国宏观经济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一份。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 。 申请单位或个人隐瞒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 入会。

      第十二条 宏观学会收到单位、个人的申请入会材料后, 由会员部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宏观学会审议通过后, 由会员部向获准入会 的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入会单位需在收到入会通知书的三十 日内,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宏观学会财务部在收到会费的十 日内开具并邮寄会费发票, 同时会员部向入会单位寄发会员牌 匾及会员证。

      经宏观学会审议通过后, 由会员部向获准入会的个人发出 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 获准入会的新会员将在宏观学会官方网站上 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后即具有 宏观学会会籍。

      第十六条 已加入宏观学会的单位会员可申请变更会员 分类 。经宏观学会批准后, 由会员部向申请变更的会员寄发 新的会员牌匾及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如发生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 的,应及时告知宏观学会会员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宏观学会,并在书面通 知发出十五日内交回会员证。退出或被撤销资格的会员,其权 利义务自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不参加宏观学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或违反宏观学会章程及 本办法行为的, 由会员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予以除名。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一条 自换届之日前加入宏观学会的单位或个人会 员 ,本年度根据自愿或自身条件对宏观学会工作予以支持。 换届之日后加入宏观学会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需按时交纳会 费,会员部可依据宏观学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催交会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宏观学会章程规定,会费用于开展宏观 经济理论研究、学术会议及宏观学会工作必要开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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