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闻舆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国宏观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新闻发布工作,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学会良好社会形象,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发言人,是指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或指定,代表学会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研究成果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对外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负责人。
第三条 学会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在学会党支部统一领导下,在理事会统筹部署下开展,由新闻发言人归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三)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四)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学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学会信息公开,推动学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五)坚持分级分类、审慎稳妥。根据发布内容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实行分级审核、分类发布,确保新闻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与条件
第四条 学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一般由学会分管宣传工作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精通。熟悉本组织、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宏观经济专业素养,了解学会各项业务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
(三)能力过硬。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能够准确传达学会立场,有效回应媒体提问和社会关切。
(四)作风扎实。工作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名单及变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备案。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是学会新闻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负责学会重大、敏感问题及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代表学会就重要事项表明立场和态度。
(二)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学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三)及时向学会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通报学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重点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答问口径并组织实施。
(四)主持召开学会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学会工作中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得随意更改发布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五)统筹协调学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新闻宣传工作,审核以学会名义发布的各类新闻稿件和信息。
(六)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工作,跟踪发布后的舆论反应,及时向决策层反馈信息,并根据舆情动态调整发布策略。
(七)加强与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与主流媒体和行业媒体的常态化沟通渠道。
(八)推动学会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和工作团队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模拟演练,不断提升新闻发布工作水平。
(九)完成学会理事会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新闻宣传工作。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学会其他负责人、专家学者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但发布内容和口径须经新闻发言人统筹把关。
第九条 学会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以学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对外发布新闻信息。涉及学会专家学者个人学术观点的采访,应明确区分个人观点与学会官方立场。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学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工作举措。
(二)学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学会组织开展已脱敏可公布的重大课题研究成果、政策建议和学术报告等。
(四)学会章程修订、组织机构调整、重要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
(五)学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六)涉及学会的突发事件、舆情热点和社会关切问题的回应与说明。
(七)对不实报道和谣言的澄清与驳斥。
(八)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学会新闻发布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针对重大事项或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举行正式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并回答记者提问。
(二)吹风会。就重要政策解读、重大活动预告等内容,举行小型媒体吹风会,与记者进行沟通交流。
(三)书面发布。以新闻通稿、声明、公告等书面形式,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四)其他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发布形式。
第十二条 学会应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构建“新闻发言人+新媒体矩阵”的发布格局,提升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和传播力。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会新闻发布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题选定。信息部根据学会工作重点和社会关切,提出新闻发布主题建议,报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发布主题须报学会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方案制定。信息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明确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发布内容、分工安排和应急预案。
(三)内容起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发布文稿、背景材料和答问口径,信息部负责统筹汇总和文字审核。
(四)审核把关。发布内容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业务工作人员初审,信息部负责人复审,新闻发言人终审。涉及重大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学会法定代表人或学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报告备案。重大新闻发布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报告程序,必要时报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实施。信息部负责新闻发布活动的组织实施,新闻发言人按审定内容发布信息并回答提问。
(七)舆情跟踪。发布后,信息部持续跟踪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反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
(八)效果评估。信息部对新闻发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做法,提出改进建议,报新闻发言人审阅。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前拟定发布会方案和发布口径,准备新闻通稿、背景材料和答问参考。
(二)合理安排发布时间,优先选择媒体发稿时段,避开重大节假日和重要会议期间。
(三)规范发布会流程,一般包括主持人介绍、新闻发言人发布、回答记者提问三个环节。
(四)做好会场布置、媒体邀请、技术保障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章 舆情监测与应急回应
第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舆情监测机制。信息部负责对涉及学会的舆情进行日常监测,监测范围涵盖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行业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媒体、论坛博客等各类平台。
第十六条 舆情监测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一)一般舆情。指涉及学会日常工作、影响范围有限的舆情信息,由信息部定期汇总报告。
(二)重要舆情。指涉及学会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舆情信息,应在发现后两小时内报告新闻发言人。
(三)重大舆情。指涉及学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舆情信息,应在发现后立即报告新闻发言人和学会主要负责人,并启动应急回应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舆情应急回应机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时,按照“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科学应对、妥善处置”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由学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应急工作小组,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声。
(二)迅速核实情况,拟定统一口径,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持续发布最新信息,动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信息真空导致谣言扩散。
(四)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指导和支持。
(五)对不实报道和恶意谣言,及时通过权威渠道澄清事实,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舆情分析研判制度。信息部定期对涉及学会的舆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舆情态势,提出应对建议,为学会决策提供参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章 内容审核与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建立新闻发布内容审核机制。所有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背景材料、答问口径等,均须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内容审核的重点包括:
(一)政治导向。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存在政治性差错。
(二)事实准确。涉及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数据等是否准确无误,引用的资料是否权威可靠。
(三)表述规范。文字表述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存在歧义或容易引发误解的内容。
(四)口径一致。与学会已发布的信息和既定口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五)保密合规。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经过保密审查,严防涉密信息外泄。以下内容不得对外发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学会内部决策过程、尚未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会员单位和合作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术研究成果发布应注意区分学术探讨与政策表态。涉及宏观经济政策解读的内容,应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不得发表与中央政策相悖的言论。专家学者以个人身份发表的学术观点,应明确标注仅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学会立场。
第八章 保障机制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会应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一)确保新闻发言人列席学会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全面了解学会工作情况。
(二)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学会信息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保障新闻发布工作所需的经费投入,包括新闻发布会场地、媒体邀请、舆情监测、技术设备等费用。
(四)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技术手段,提升新闻发布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培训机制。积极组织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参加业务培训,通过专业理论学习、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等方式,不断增强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建立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新闻发布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新闻发言人在履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出现非原则性失误的,应予以容错,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鼓励新闻发言人敢于发声、善于发声。
第二十六条 建立新闻发布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将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和新闻发布工作成效纳入学会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组织评估内容,定期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11月2日第五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正式印发后实施。